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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通知 浙卫发〔2003〕64号

原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

浙卫发〔2003〕64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2003至2005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我省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经研究,从2003年起,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工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者,不能续聘。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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