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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2

广东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才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卫生管理研究是指从事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并有明确的卫生管理研究方向(见附录1)。

研究方向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二)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予以通报。

(四)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或因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执行或处分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五)存在违背国际公认和行业普遍认同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挑战科研伦理底线的研究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卫生管理研究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须具备以下相应层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一、卫生管理研究副研究员

(一)考试要求。

卫生管理研究副研究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卫生管理研究副研究员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试行期间考试专业不作限制。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者;

2.具有医学专业或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卫生系列或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具有与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非卫生系列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1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能力)条件。

1.具有深厚的卫生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研究能力;

2.有较丰富的卫生管理研究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或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4.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5.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及公立医院党建的相关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地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等有关部门采纳,或对本单位深化改革起到积极作用;

6.在专业刊物上发表卫生管理专业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有1项以上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

二、卫生管理研究研究员

(一)考试和答辩要求。

卫生管理研究研究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卫生管理研究研究员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试行期间考试专业不作限制。

申报研究员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现场答辩。不能按时参加现场答辩者,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专业或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卫生系列或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与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非卫生系列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1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能力)条件。

1.具有深厚的卫生管理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2.有丰富的卫生管理研究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

3.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有创新性研究课题,将最新科学技术应用于专业实践或转化科研成果效益显著,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

4.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5.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及公立医院党建的相关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等有关部门采纳,或对本单位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6.在专业刊物上发表卫生管理专业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有2项以上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

广东省卫生系列临床医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临床医学研究是指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预后和病因等领域的研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临床医学研究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二)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予以通报。

(四)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或因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执行或处分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五)存在违背国际公认和行业普遍认同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挑战科研伦理底线的研究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临床医学研究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副研究员和研究员。临床医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须具备以下相应层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一、临床医学研究副研究员

(一)考试要求 。

临床医学研究副研究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临床医学研究副研究员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试行期间考试专业不作限制。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医学专业或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卫生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

3.具有与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非卫生系列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1年以上。

(三)工作能力条件。

1.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目标,开展科学研究。

2.具备较好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广能力;有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四)业绩和成果条件。

1.从事临床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临床诊疗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

(4)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2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副主编以上)。

(5)作为学术骨干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提出了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发表高质量论文,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2.从事临床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临床应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以上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或标准,并颁布实施。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企业研发项目2项(累计合同金额超1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60万人民币至少1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药品、器械、疫苗、试剂等方面的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2项,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省级以上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5)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2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副主编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1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2篇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或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

(6)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使医药行业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设计更合理,材料更丰富,系统更完善,具有一定的创新力与发展力,对医药行业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推广达到较大规模,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成果推广相关的市(厅)级以上部门或行业认可。

二、临床医学研究研究员

(一)考试和答辩要求。

临床医学研究研究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临床医学研究研究员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试行期间考试专业不作限制。

申报研究员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现场答辩。不能按时参加现场答辩者,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专业或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卫生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

2.具有与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非卫生系列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1年以上。

(三)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和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目标,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

2.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广能力,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四)业绩和成果条件。

1.从事临床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

(2)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得者;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2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药品、器械、疫苗、试剂等方面的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作为学术骨干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提出了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发表高质量论文,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2.从事临床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医学科技发展、重大疾病防治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以上技术标准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或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和国际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或标准,并颁布实施。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企业研发项目3项(累计合同金额超3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50万人民币至少1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得者;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药品、器械、疫苗、试剂等方面的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3项,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1项以上国家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或2项以上省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制(修)定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阶段性研究报告)3篇。

(6)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持续的创新力与发展力,对医药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或参与的科技成果推广达到显著规模,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与科技成果推广相关的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的研究工作解决了重大关键性难题,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广东省卫生系列卫生信息专业技术人才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信息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卫生信息专业分卫生健康信息统计、数据管理、数据挖掘与分析、软件开发、网络技术、信息安全、信息项目管理等专业方向。专业方向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卫生信息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按

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二)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予以通报。

(四)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或因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执行或处分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卫生信息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卫生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须分别具备以下相应层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一、卫生信息副主任技师

(一)考试要求。

卫生信息副主任技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卫生信息副主任技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试行期间考试专业不作限制)或通过统计、信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卫生信息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资格后,从事卫生信息工作5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卫生信息工作1年以上。

(三)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2.具有组织、指导下级卫生信息专业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能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具备下列能力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承担并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实施和技术管理工作,以及业务软件和信息系统开发应用、信息服务支持等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有效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卫生健康信息统计调查、专项统计等工作,形成具有借鉴或指导作用、较高水平的分析,被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用推广;

(3)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组织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或复杂技术问题,在提高管理效率和改善服务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技术骨干,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等工作中,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和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4项: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地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的编写,被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完成1项业务软件、信息系统开发应用,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用、推广。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本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升级改造或技术服务、业务支撑等高水平技术工作,并实际投入使用,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地市级以上部门或行业认可。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1项地市级以上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采纳;或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5项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组织完成3项本单位或本地区的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部门的认可。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编辑1本省级以上,或3本地市级,或5本县区级,或5本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资料;或利用卫生健康数据,分析撰写3份以上统计分析报告,被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并得到实际应用或转化为生产力。

6.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课题)1项,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课题)2项,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或地市级以上行业专项奖励1项。

8.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5万字);或取得软件著作权2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第一作者撰写统计分析报告2篇;或在省级以上政府报刊、政府官方网站发表相关研究报告1篇(主要完成人)。

二、卫生信息主任技师

(一)考试和答辩要求。

卫生信息主任技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卫生信息主任技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试行期间考试专业不作限制)且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申报主任技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现场答辩。不能按时参加现场答辩者,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卫生信息研究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后,从事卫生信息工作5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后,从事卫生信息工作1年以上。

(三)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统计调查项目、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重要软件系统开发项目、重大技术服务支撑项目或“互联网+医疗健康”重点项目,解决了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自主创新、促进卫生健康行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和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4项: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的编写,被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完成1项业务软件、信息系统开发应用,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推广。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本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升级改造或技术服务、业务支撑等高水平技术工作,并实际投入使用,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或行业认可。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1项省级以上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采纳;或者组织实施5项地市级以上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组织完成3项本单位或本地区的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的认可。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编辑2本省级以上,或5本地市级的统计资料;或利用卫生健康数据,分析撰写3份以上统计分析报告,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并得到实际应用或转化为生产力。

6.主持完成省(部)项目(课题)1项,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2项,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获国家科技奖励或省(部)级以上行业专项奖励1项。

8.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5万字);或取得软件著作权3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第一作者撰写统计分析报告2篇;或在省级以上政府报刊、政府官方网站发表相关研究报告1篇(主要完成人)。

附录1

卫生管理研究方向目录

卫生管理研究方向包括:卫生保健制度研究、卫生政策分析研究、卫生规划研究、医保及新农合管理研究、卫生服务经营管理研究、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研究、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卫生信息管理研究、卫生改革与发展研究、卫生系统绩效评价研究、初级卫生保健研究、社区卫生服务研究、医政管理研究、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研究、卫生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妇幼与精神卫生管理研究、药械管理研究、中医药管理研究、医学教育与科研管理研究、卫生法制监督研究、卫生经济研究、医院管理研究、健康管理研究、医院党建研究等24个研究方向。


附录2

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以下”的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2.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未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申报的学历依据。

3.资历: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4. 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技项目中指项目第一负责人。

5.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研究项目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在项目组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除项目主持人外,所有参与人员署名排序前3名者。

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6.参与完成人: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7.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指除科技部以外的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的科研项目。

市(厅)级科研项目:指除省科技厅以外的有关省厅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地级市(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的科研项目。

8.国家级科技奖励:指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省(部)级科技奖励: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奖项等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等以正式立项任务书、项目合同(未验收项目)或验收合同(已验收项目)为准。

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国家级社会团体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第一作者包含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包含共同通讯作者。

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其中,对公开发表被SCI收录的论文,作者署名标注有“共同(并列)第一”,或与第一作者“共同(同等、相同)贡献”等字眼以及共同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计分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凡被SCI增刊收录的论文,或被SCI正刊收录、IF值在1.0以下的论文,或被SCI刊物收录的论文摘登(摘要),均按作者实际排名计分;

②被SCI正刊收录且IF值在1.0—5.0之间的论文,实际排名第一作者,以及标注有“共同(并列)第一” 、“同等贡献”并排序靠前的一位“共同(并列)第一”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排名最后的两位共同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

③被SCI正刊收录且IF值在5.0—10.0之间的论文,实际排名第一作者,以及标注有“共同(并列)第一” 、“同等贡献”并排序靠前的二位“共同(并列)第一”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排名最后的两位共同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

④被SCI正刊收录且IF值在10.0以上的论文,实际排名第一作者,以及标注有“共同(并列)第一”、“同等贡献”并排序靠前的三位“共同(并列)第一”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排名最后的三位共同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

10.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1.核心期刊:是某学科的主要期刊,一般是指所含专业情报信息量大,质量高,能够代表专业学科发展水平并受到本学科读者重视的专业期刊。定义:论文发表年度近5年(含)曾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等机构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的专业期刊。

12.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3.社会效益:指科学研究成果对社会的科技、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尤其是卫生健康方面,所做出或可能做出的贡献,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效益。

14.主要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的人员。

15.重大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的人员。

16.成果:任现职以来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关联度高、与所依托的科研行为紧密性高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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