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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 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 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 33号)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人员

(一) 在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公共卫生、 药学、医技、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 申报。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挂钩。

(三) 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粤单位以及已设有卫生专业高级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直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

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评审的,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并出具委托函。按属地原则,广州、深圳市中直、部属和外 省驻粤单位的相关人员可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 审委员会评审,东莞市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相关人员申 报副高级职称可委托东莞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 审。

(四) 广州、深圳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广州、深 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东莞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 审工作由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南方医科大学、广 州中医药大学、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科大学、广东药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由单位自主评审。我 委不再受理上述地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申报评审。

(五) 2019年起,30家高水平医院重点建设医院卫生专业 技术人才职称实行自主评审。其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6 家部属医院,按国家职称评审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其余24 家医院,原则上应按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办法 和评价标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 自主组建评委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发证。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可按原有途径委 托评审。

(六) 我省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 按原有途径申报高级职称,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职称激励的各项政策待遇,程序上与年度正常评审人员同步申报、同步评审、同步 公布结果。有关高校、自主评审地区和单位,以及中直、部属和 外省驻粤单位,参照执行。

二、 申报评审专业

(一)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为103个(见附 件1)。

(二)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 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且已登记注册,执业类别及范围与申 报专业相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 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 申报专业应与实践能力考试专业一致。其中,临床医 学研究、卫生信息等2个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不作限制;参 加统计、信息专业对应级别的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视同于“卫生信息”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

(四)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 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 称。

三、 申报评审条件

(一)卫生管理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及卫生信息等3个新增 专业执行《广东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和卫生 信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按非基层专业途 径申报。其他专业按我省现行的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申报基层卫 生专业高级职称,按粤人社规〔2016〕14号文及《基层卫生高级 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要求(见附件2)执行。

(二) 粤发〔2020〕7号文和粤卫〔2018〕69号文明确的中 医药专业和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按 《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认定工作流程 (2020年版)》,(见附件3)执行。

(三) 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粤人社发〔2012〕38号文有 关规定执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 粤人发〔2004〕22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援外医疗队人员申报评 审按粤卫〔2019〕7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 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 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 按粤人社规〔2019J 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在革命老区、中央苏 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 报评审时任职年限放宽1年。

(四) 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援派期 1年或以上的我省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各地根据 中组部有关精神选派到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区参加东西 部扶贫协作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 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帮扶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自主 选择在我省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并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不受派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评 审时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援派期 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为有效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 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援派期间继续 教育学时不作要求,援派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援派期为 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五) 由其他职称系列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执行《广东 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跨区域、跨单 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 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

(六) 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要求合格,标准为60分, 且在成绩有效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或 非基层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成绩降低5分,由60分调整为 55分,有效期内的成绩均适用。对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 男满58岁、女满53岁及以上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8 月31日),当年参加考试即可申报,成绩不限。符合粤卫办人函

〔2020〕8号文免于参加实践能力考试条件的援外医疗队员、援 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地市卫生健 康局于10月9日下班前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 健康委人事处)。

(七) 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要求按粤卫函〔2014〕72 号文、粤卫函〔2017〕1370号文和粤卫〔2019〕72号文规定执行, 未完成支援工作或正在支援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2014 年1月15日之前已经按规定完成支援工作的,以单位和地市审核 结果为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已完成支援工作:1.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已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或教学机构连续工作一年 以上;2,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 援藏、援疆以及其他救灾、援建、国际救援等特殊援助任务,且 已在受援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八)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人需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无2019年度《广东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且暂未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 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规范格式见申报系统)作为继续 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证书》后再确认发证。

(九) 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十)正高级职称申报人须参加远程网络答辩,答辩安排另 行通知。

(十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激励政策按国发明 电〔2020〕10号文、粤委办发电〔2020〕22号文和粤人社函〔2020〕 60号文规定执行,申报人需结合抗疫工作实际情况和贡献,按要 求提交抗疫表现、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由高评委会进行 综合评议。

四、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

(一)今年起,非基层专业申报评审进一步突出临床能力业 绩导向。

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含口腔、中医)申报人,申报时填写 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或技术能力的患者 病案号(住院号)20个,系统随机抽取5个(抽取后不得更换), 申报人按要求扫描上传抽中的5份病案。

不设病床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临床类专业(含口腔、中医) 以及公共卫生、药、技专业申报人,提交任现职以来解决本专业 疑难复杂问题、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每篇专 题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 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

护理专业申报人,申报时扫描提交任现职以来解决护理疑难 复杂问题、完成相应难度护理技术操作(如气管切开病人吸痰、 PICC管植入和护理等)的相关材料5份,材料形式可结合单位和 个人工作实际,在护理个案报告(规范格式见申报系统)、护理重 点查房记录、护理门诊病历、护理技术操作记录中选择其中一种 或几种,材料须完整、可溯源,同时应附相关佐证材料,如病案、 有临床意义辅助检查单、护理记录单、健康教育单、医嘱单、治 疗照片、出院随访或延续护理服务单等。

卫生管理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及卫生信息等专业不作要求。

(二)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代表作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 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到。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 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提供全文中文译文。我委将统一委托检测 机构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 杲提交高评委会进行综合评议。

(三) 申报人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年限、论文(专 著)、病案、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 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四) 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按580元/人缴纳评审费, 参加答辩的另按140元/人缴纳答辩费。申报人应在地市审核上报 后一周内,登录申报系统,网上缴纳相应费用,逾期视为放弃申 报评审。缴费后,材料因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五) 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 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 庇偏袒等行为追究责任。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个人申报(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1日)。

2020年度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申报人应于10月1日至21日登录《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 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http://www.gdwsrc.net),对照拟申报专业 的资格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0年版)》(见系统首页),

如实填报及分类上传,并成功提交所有材料,包括要求另外单独 提交的电子照片。10月21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 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清晰度负责。申报材料相关要求和表格在广东卫生人才 网“高级职称评审”栏目中下载。

申报人应保证所填网上信息和所提交纸质材料真实、可靠、 可溯源,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 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 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同时视 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的管理责任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 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 审核,与原件相符七其它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对不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各单位应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 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并在召开评价会议前公布单位本年度拟推 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审核评价小组应对申报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 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以无记名方式表 决。单位应结合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在获评价会议出 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票的申报人中,择优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 应建立审核评价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 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核评价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 议结果等。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 别是《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卫 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一览表》和《抗疫工 作经历及表现》(以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单 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 (如有)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 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 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 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 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 核实后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报至评审 结果公示期间出现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及时上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相应表格加具 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单位须于11月6日24:00前完成系统资料和纸质材料的审核上报 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 地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截止时 间为2020年11月24日)。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申报材料实行前置审核。地 市卫健、人社部门要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 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 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逾期 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 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11月24日24:00前完成系统审核 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四)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审核(时间为2020年 11月25日至12月4日)。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对整体审核质量较差的地市,将予以退回重审,并视情况进 行通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提交高评委会。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纸质材料受理(11月13 a , 12月4日)。

省直、委直属单位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 各地市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受理地点:广东 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之6), 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各单位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地点自定。根据 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申报受理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尽量 采取快递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附件:

1.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专业一览表

2.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

3. 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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