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和2022年也可按上述条件晋升。
(六)考核条件
1.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博士不少于2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2.医师定期考核。根据原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卫医政〔2013〕99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和委管单位医师晋升高级职称,须取得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发放的第四周期(2017-2018年)《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书》,在考核周期内调入的人员,未参加第四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供调入前原单位及相关机构的考核证明。医师定期考核完成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复核认定。
(七)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晋卫〔2014〕44号)要求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复核认定。
(八)基层工作条件
根据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优质资源下沉的指导意见》(晋卫〔2014〕2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人〔2016〕2号),省、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其中到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不少于6个月;晋升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或下一级医院累计服务6个月,其中到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不少于3个月。按照脱贫不脱策原则,已退出的贫困县仍按原政策执行。受组织指派,承担援藏、援疆、援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医联体帮扶以及抗震救灾等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作基层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5年之内晋升高级职称,对基层工作可不作要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医联体帮扶情况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出具或认可的有关证明为准,并负责有关问题的调查落实。其他形式的基层工作情况由所属市卫生健康委提供,并负责有关问题的调查落实。
因疫情原因影响,对2020年2至5月份基层工作任务不作要求。
(九)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除学历和资历条件以外的其他评审条件,任现职须满3年,即为2017年底前聘任,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2.破格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2项以上。
(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专业考试条件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2020年度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方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1.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破格标准为75分。
2.开展自主评审的医院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标准由各单位自主确定,不得低于全省卫生系列专业考试成绩标准。
3.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函〔2018〕1090号),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划定。
4.援外医疗队队员因疫情原因无法回国参加专业考试的,2020年可免于参加专业考试。
四、申报程序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开展自主评审的医院自主制定申报推荐程序和办法。
(二)设立绿色通道
1.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评审职称时,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2.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对基层工作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3.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卫生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评委会审核,直接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4.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提供可视同国家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提供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援外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援外期间可通过在受援国医院和医学院校讲课等灵活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由援外医疗队出具,经省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合作处复核认定。
从2023年起,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在一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在二类医学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和倾斜政策,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以及我省《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6号)规定执行。
1.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1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任中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满4年,即2016年底前任现职)。
2.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于一次专业考试。
3.疫情防控工作中形成的专题报告,可享受一次替代论文。
4.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5.因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个人,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已聘副高级职称满3年(即2017年底前任现职),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已聘中级职称满3年(即2017年底前任现职),可由相应评审委员会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6.因表现突出获得市(厅)级党政机关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个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2年(任中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满3年,即2017年底前任现职)。
五、论文、论著要求
1.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
医学学术期刊一般刊号为CNXX-XXXX/R。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期刊的合法性,并对申报时提供的学术论文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
出版在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电子版的医学学术论文按省级对待。
2.凡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答辩论文。从2021年起,提交的一类、二类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均可作为答辩论文。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具体参照《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目录》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
3.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年发表的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非专业研究文章(晋升当年发表的与同一科研课题无关的多篇学术论文),国家级论文除外(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论文)。
4.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在买断的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2)内容为综述或个案报道的文章(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可提交学科组讨论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参评论文)。(3)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4)作为通讯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非排名第一个)的文章。(5)发表在科普期刊上的文章。(6)发表在学术刊物上的讲座、讨论或科普文章。
5.学术著作要求。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含专业资料汇编)。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收审报送工作。《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目录》、《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目录》、《一类医学学术期刊目录》、材料收审、专业考试、现场答辩安排、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要求等具体事宜,请登录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http://wjw.shanxi.gov.cn/)下载和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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