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四、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五、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六、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七、大学普通班毕业生范围
即在1970年—1977年春季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八、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
根据省职改办规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必须以周年满计算。即:任职时间计算到当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应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九、离退休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要求
离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时须出具聘用、注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十、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十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十二、免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人员范围
(一)免对口支援人员。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计生站(所)、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3.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4.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5.海内外引进人才;
6.卫生援外工作1年及以上的;
7.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免进修学习人员。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进修学习:
1.在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工作的;
2.海内外引进人才;
3.援外、援藏1年及以上的;
4.已退休的。
十三、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参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
十四、没有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
没有确定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因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安排到对口支援机构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单位安排到省内其他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时间与到对口支援机构工作要求一致。
十五、对口支援时间计算
对口支援要求连续工作,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时间。
对口支援时间只能用于当期申报评审,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能再重复使用。
十六、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期间执业范围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到基层对口支援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十七、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的对口支援证明材料
凡列入对口支援服务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技术资格必须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或《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
十八、对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弄虚作假的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论文要求
十九、有效期刊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http://www.gapp.gov.cn/)查询到、公开发行,且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期刊。
二十、A类期刊
A类期刊是指被收录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的医学类期刊。
二十一、B类期刊
A类期刊所列目录以外,在国内公开发行,且业内公认度高的医学类期刊列入B类期刊。
二十二、有效论文
有效论文是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有效期刊上,且正文部分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的论文。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同刊物同一期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论著)的,只认定为1篇。
论文须是本专业论文。
二十三、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
类别 | 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
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
论文 | 3篇(A类本专业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A类期刊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 | 2篇(A类期刊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 | 3篇(A类期刊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 | 2篇(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 | 3篇 | 2篇 |
类别 | 二级县级医疗机构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
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
论文 | 本专业论文1篇。 | 本专业论文1篇。 |
类别 | 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
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
科研 (参考指标) |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得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 1.县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2.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
三十、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科研要求
类别 | 二级县级医疗机构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
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
科研 (参考指标) | 1.县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